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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法规
四川省技术标准研发基地、技术标准创制中心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10-13 18:17
 

四川省质监局 2014年2月24日发布 川质监发【2014】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的紧密结合,加快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大力实施,省质监局、省科技厅联合设立四川省技术标准研发基地(以下简称研发基地)、四川省技术标准创制中心(以下简称创制中心)。
第二条 研发基地设立在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等产业园区,创制中心设立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新型研发组织(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为了规范研发基地、创制中心的管理,根据省科技厅、省质监局《关于贯彻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省质监局、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研发基地、创制中心的认定工作,省质监局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受理、评审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质监局、科技局负责辖区内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申报研发基地、创制中心的推荐工作,并指导、协调研发基地、创制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研发基地、创制中心的任务:
1.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工作机构,提供工作所需的场地、设备、经费、人才等必要保障,创造有利条件,构建良好工作环境。
2.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为目的,围绕所在领域,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出台标准化工作督促、考核、激励等措施。
3.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工作,重点开展基础性、通用性、关键共性标准和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 
4.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 
5.加强对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分析研究,跟踪国际贸易及其技术规则发展变化,加快国际先进标准的转化和再创新工作。
6.抓紧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标准研发、创新、应用、再创新循环机制;建立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以标准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科技研发与标准制订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实施同步,不断增强技术、标准和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省质监局、省科技厅适时开展研发基地、创制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3.曾经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4.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较强标准化意识,能够提供标准化工作所需的场地、设备、经费、人员和政策等保障。
第九条 研发基地、创制中心的申请原则上实行属地归口管理。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质监局申请;其他单位向市州质监局申请,并由市州质监局会同科技局初审后,向省质监局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
1.四川省技术标准研发基地(技术标准创制中心)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专利证书、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清单、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创新研发基地、重点产业园区的批文等材料的有效复印件)。
3.市州质监局、科技局的联合推荐函(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
第十一条 省质监局受理申请后,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择优认定并授牌。优先考虑国、省重点实验室,国、省工程实验室,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省企业技术中心,国、省检验检测中心,创新研发基地、重点产业园区等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 研发基地、创制中心制定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应报送省质监局、省科技厅,并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于每年3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质监局、省科技厅(工作总结应包括政策、经费、人才保障,技术标准研究,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等情况)。
第十三条 研发基地、创制中心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组织考核,并重新认定。对不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工作任务不落实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研发基地、创制中心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标准科研项目,科技部门应优先列入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研发基地、创制中心开展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创建国、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质监部门应积极指导、重点支持,并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科技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研发基地、创制中心相互或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质监、科技部门应加强对研发基地、创制中心的指导,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成果,适时开展研讨与交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质监局、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