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与德国标准化协会合作协议》
本文件不论以何种语言进行翻泽.其德文版具有最高权威性。
本文件由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经济部部长与代表德国标准协会(DIN)的 DIN主席共同签署。
第1条
(1)根据1974年2月版(附录1)的DIN 820第一部分第三小廿的条款,联邦政府认可 "DIN为德意志联邦及柏林(西)法定的标准机构,并在非政府间的国际标准机构中承担 国家标准机构的角色。
(2)DIN在制定标准时,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需要考虑公众利益,需要特別保所起草 的标准能够作为技术要求在立法中、在影响公共管理的事务中以及执法行动中引用。
(3)联邦政府将在现苻联邦预算的财力范圃内,继续支持标准化活动。关于这一点, 也必须考虑联邦政府通过DIN的工作直接及间接获得的收益。
第2条
(1) 根据联邦政府在技术上的职责及其请求,DIN允许联邦政府派代表在其技术标 淮委员会的管现局担任成员。
(2) DIN负责邀请相关政府机构参与标准制定。
第3条
DIN保证其所仃机构遵守DIN820的条款以及为技术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导则,同时 保证DIN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和这些条款和导则一致。如果对DIN820作出了任何修订, DIN将保证,根据本协议所承诺的所有义务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4条
(1) DIN优先考虑联邦政府的莳求并开展联邦政府认为可以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标准 项目。联邦政府可以和DIN进行协商,针对上述项目,规定完成项目的时限。DIN负责 保证其相关工作组遵守这个时限。
(2) 在这个限定的时问内,联邦政府自身不会制定相应的法规,也不允许第三方制定 相应的法规,除非这些法规与立法活动相关,或者涉及执法,或者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
(3)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DIN未能完成标准制定任务.DIN耑要提交一份报告。联 邦政府将决定是否允许延期或者制定自己的法规。
(4) 针对联邦政府发布的法规.DIN将修改、撤销或暂不发布仟何与这些法规相冲突 的标准。
第5条
(1) 如果公众利益受到影响,DIN将告知联邦政府屮主管标准化工作的相关部门,如 果需要.DIN会随时准铪提供标准化方面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2) 除非有重要理由,联邦政府应该通知DIN与标准化相关的主要事件和发展项目、技术法规相关的活动以及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导则,只要这些方面与DIN的利益密 切相关。
(3) 除非有重要理由,联邦政府应该通知DIN政府间协议中任何涉及标准和技术法 规的主要事件和发展项目、官方的政府间组织承担的标准制定任务,或者邀请DIN参与 这些项目和任务,如果这些方面对于DIN完成自己的任务来说是必要的.
(4) 如果DIN的活动受到影响,联邦政府可以邀请DIN的专家担任其咨询委员会的 成员。
第6条
(1) DIN将努力使国际社会理解标准化的工作,将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竭尽全力保 证D1N的标准不破坏联邦政府为了促进自由贸易、消除贸易壁垒而签订的政府间协议中 作出的那些承诺。
(2) DIN将帮助联邦政府履行其根据政府间协议在标准领域及相关技术法规中所规 定的义务。
第7条
DIN将使它的技术信息系统(DINST)作为一个公众可以进入的中央信息和文献中 心,免费为公众提供有关德国标准的信息,包括与安全要求相关的技术法规、其他类型的 技术法规(包括其他国家标准组织发布的法规)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文献。
第8条
联邦政府将在不影响其国际义务的情况下,在招标或下订单时在自己的行政部门采 用DIN标准,并利用其影响力保证其他权力机构在签订合同时也采用DIN标准。但联邦政府保留发布任何必要的指令,对DIN标准进行扩充或宣布DIN标准在本领域为法定标准的权力。
第9条
联邦政府保证在联邦官方公报(Bundesanzeiger)上刊登最近出版的DIN标准和DIN 标准草案的名目,以及引用的任何标准项目提案,或对德国标准集的修改内容。
第10条
(1) 本合同涵盖联邦政府根据宪法所需要负责的职能范围。相关的官方机构和中有DIN中有资格的技术标准委员会,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可以一起直接签订独立的技 术领域的单独协定或协议。
(2) —些概念的解释:国家标准组织;国际标准组织;DIN标准; 标准化工作。
对1974年2月版(附录1)DIN820第一部分及1975年3月版(附录2)DIN820第三 部分的详细引用如下:
国家标准组织 1975年3月版DIN820第3部分:第11页附录A第A. 11条
国际标准组织 1975年3月版DIN820第3部分:第11页附录A第A. 12条
DIN标准 1974年2月版DIN820第1部分:第4. 1节
标准化工作 1975年3月版DIN820第3部分:第5条
(3) 对于本合同的内容,附录3的解释性内容具有权威性。
第11条
本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任何一方只要提前一年提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都可以
在下—年年末终止本合同D
附录1. 1974年2月版DIN 820第1部分标准化工作 基本原则”
附录2. 1975年3月版DIN820第3部分标准化 工作概念”
附录3.对于合同的解释性内容
波恩,1975年6月5日
联邦经济部 DIN(德国标准化协会)
主席
(Friderichs 博士) (Leitz 博士)
针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DIN之间所签合同的解释性内容
1.概述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标准化工作是经济部门的职责。DIN作为一个核心标准机构, 是德意志联邦领土范围内和柏林(西)的法定标准组织。DIN的工作成果是它制定的标 准,全部标准收录在德国标准集中。本合同中相关条款涉及的标准指的是DIN出版的标 准(DIN标准)。
科技已经渗透到并且继续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许多方面。而标准,特别是关于安全、健 康、环境保护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代表着拿控科技、掌控科技进一步发展的一 种重要的规范性因素。它们对于那些影响整个经济的因素(例如:能源节约)能产生重要作用,也能消除因现有技术法规各种各样而导致的贸易壁垒。这种重要作用影响到整个世界的经济,特别是整个欧盟委员会成员的贸易往来。
对于影响公众利益的许多独立领域,欧盟委员会根据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行政 措施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EC条约),制定了《指令》。这些《指令》尽可能地通过一 些条文,将法律要求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
而且,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已经起草了将立法要求和技术法规联系起来的 提案,建议成员国执行(ECE/Stand/14,1974年6月26日)。成员国根据《关税贸易总协 定》(GATT),以《标准化准则》的形式,履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国际义务。如果目前的 法律还没有提供渠道对标准组织施加影响,那么将来会设法创造一些渠道去影响标准组织。
标准化工作越来越重要,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原来联邦政府和DIN之间的合作关系。 关于这一点,需要DIN提出相关建议、起草DIN标准,特别是起草上文所提到的领域的标 准,以及制定一些广泛接受的、可以直接在法规中引用的标准,为联邦政府提供越来越强 大的支持。如果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联系起来,联邦政府就不必自行针对每个个案单独起草技术法规。
许多工业化国家已经通过法律对国家和标准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例如比利时、 法国、奥地利)。其他一些国家通过合同或半合同性质的协议来规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例 如丹麦、英国、瑞典)。到目前为止,联邦政府和DIN之间的关系没有通过司法条文进行管理。
鉴于上述情况,DIN和联邦政府的合作关系应该通过条文加以明确。在决定是通过 某个具体法案还是通过一个合同确定这种关系时,联邦政府和DIN都赞同合同这种更为灵活的方式。作为公共法律框架之下的合同,目的是在那些不隶属于法律范畴下的领域 发挥作用,同时辅助合作关系。
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联邦政府的主要义务是“认可”DIN的地位,参见第1条第一 段;DIN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在所有活动中考虑公众利益。根据本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传统上由私人协会承担的标准化工作将不再被看做是政府的工作,也不会被看做是联邦政 府的代表和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的一种合作-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这种工作都不带有 官方性质。
其他技术法规集也不受本合同的影响。这些文件中引用的技术要求,只要它们满足 所适用的准则,可以像DIN标准一样,作为法规^本合同也不会影响根据《工业规范》,由 核工程委员会或对应的委员会建立的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以及这些工作的成果。本合 同同样不会影响《限制性贸易实施法》中的各种条款对于DIN标准的适用性。
2.具体要点
对第1条的解释
根据条文内容,DIN在德意志联邦领土和柏林(西),以及联邦共和国之外代表国家标 准化的利益,同时,电工和电气技术这些重要的技术领域也包括在DIN的工作范围内。 联邦政府在和DIN的合作中应当将此考虑在内,因为在标题“概述”之下的解释性内容中 提到的国际和地区的标准化活动中,有可能需要国家标准组织承担一定的义务。
对于DIN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授予其官方权力,也不会影响DIN作为国家间和地区间 非政府标准组织的成员地位。本合同也不会影响联邦政府与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发布技术 法规集的机构之间的关系。在本合同的框架下,DIN不会成为联邦政府的唯一顾问,DIN 也不会成为唯一接受政府支持的组织,因为公共基金既需要用来促进标准化体系的发展, 也需要用来制定其他技术法规集。
第二小段提出了必须在标准化工作中考虑公众利益的原则,也就是标准制定需要特 别考虑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以及那些涉及整体经济利益(例如,能源 节约)或节省劳动力的领域,或者对于行政部门有特•殊内部利益的领域,或者公共合同和 采购程序等方面(电子数据处理、信息和文献系统,建筑工程)。
正如合同所述,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所有这些均需要引用标准(例如,一个严格的引 用或概括的引用)。
第三小段陈述了联邦政府计划以后利用现有的联邦预算促进标准化工作。联邦政府 在制定法律条文或行政措施时,将可以通过直接采用标准而受益。在公共合同这一领域, 对标准的使用,将使合同更加的合理化。间接效益是标准化工作将促进公共合同中所提 出的目标的实现,特别是那些与经济政策相关的目标的实现。
对第2条的解释
第一小段的内容与现状一致。但在涉及某个具体利益时,这一条会促使公共权力机 构更多地参与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委员会将基于DIN820所规定的原则处理来自公共权 力机构的请求。
第二小段的内容也是为了保证公共权力机构对标准化工作的直接参与。根据 DIN820第一部分第3.4节,联邦政府的代表不能以个人名义(例如仅代表本人)在DIN的工作监督委员会屮担任成员,而必须得到任命他们的机构的授权及所授予的决策权,从而成为所代表的机构的代表。
联邦政府将通过DIN出版物“DIN Mitteilungen”获取信息,并通过发给公共权力机 构选派代表的邀请函参加相关会议。
对第3条的解释
DIN内的机构根据DIN管理处的决定,遵守目前有效的文本中所陈述的DIN820的 条款。这个DIN的内部义务通过DIN向联邦政府履行的一个相应义务得到补充。根据 DIN的条文内容,受第3条条文约束的DIN机构如下:全体大会、监管处、主席、总监、技 术标准委员会。
对第4条的解释
这个条款具体阐述了当联邦政府希望制定一个标准时所需要履行的具体程序。但这个 条款不要求联邦政府每次在需要制定某个标准时必须提出起草标准的提案。如果联邦政府计划采用某个DIN标准,在任何时候只要涉及公众利益,DIN必须遵守双方在合同屮约定的时间要求。而且,根据第4条.DIN不能发布任何与联邦政府的技术法规相冲突的标准。本条款不会对联邦政府的提出动议的立法权带来任何限制。这也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如果在期限内,在所涉及的行业中产生了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问题,特别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问题不能等到期满之后再解决,这时,联邦政府可以发布自己的法规。
对第5条的解释
第一小段中阐述的为联邦政府提供信息的义务属于一般性质。在第2条第二小段,对DIN的这一义务进行了补充,即邀请联邦政府参与其标淮化的工作的义务,如果这种工作成果收录在DIN标准集中,在适当的时候还需要将此汇报给联邦政府(也可参见第6 条的评论)。第二小段和第三小段的条文也属于一般性质。
第一小段和第三小段的条文涉及目前为止所采用的做法,例如,欧盟委员会、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及《关贸总协定》(GATT)所采用的做法。
并且.第四小段的条款重述了当前的现状,例如,DIN的专家参与《工业规范》第24条中提到的委员会的工作。
对第6条的解释
第一小段旨在阐述标准化方面的义务,例如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及未来的 GATT标准化准则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努力促进商品交换以及国际间的相互理解上也是国际商业政策中规定的目标,在标准化领域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第二小段详述了在第2条第二小段、第5条第一小段中关于根据政府间协议所需要履行的义务的条款。这一段的内容同样与以前的做法相一致。
对第7条的解释
DIN的信息中心一DINST —巳经建立起来,在以后将会进一步发展。它也是联邦政府的一个信息渠道。
对第8条的解释
这一条影响政府合同的签订原则上,政府合同应该基于DIN标准,但也会有一些特例,特别是在国防领域。第一小段的保留条款考虑到了在签订政府合同时的国际义务,例如,在欧盟委员会层面的义务 。
对第9条的解释
新的DIN标准和DIN标准草案在联邦官方公报(Bundesarueiger)上的出版,以及对 标准项目提案的引用,对德国标准集的修改,均会促进标准化思想在行政部门的宣传,突 出标准化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在任何形式下,发布标准的来源都不会使DIN标准变 成“强制性”标准。
对第10条的解释
第一小段第一句非常必要,因为在德意志联邦和各州之间的责任分配是在宪法中所 明确规定的。根据第一小段第二句,针对一些特例可以将补充性条款包括在本合同,但它们不能改变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二小段包括对一些概念的解释,包括那些作为本合同基础的内容。第三小段的目 的是使这些解释性内容成为本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